专业观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面临的热点问题解读
目前,共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成为举国上下的头等大事,各行各业的正常运营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近期,我所收到了大量的客户咨询,主要集中在合同履约障碍和劳动人事处理原则两个方面。本文我们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次疫情期间国家和北京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就部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解读和提示。
1、若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比如:因交通封闭、人员隔离等原因无法组织履约必须的劳动力及生产资料、或无法完成产品及服务交付,以及部分行业(如旅游业)因疫情政策暂停服务的,可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定规则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2、若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困难,但并未在客观上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比如:企业因疫情受损后,继续按期足额对外支付价款(如房租、货款等)出现严重困难,可适用“公平原则”及“情势变更”的原则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
3、特别提醒:就具体合同而言,是否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公平原则”及“情势变更”免责或减轻责任,以及如何减轻及减轻比例,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履约受阻与此次疫情的因果关系进行严格确认。
此次疫情发生突然、蔓延迅速,企业应及时、主动地审视正在履行的对外合同,判断各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部分履行甚至终止履行。如确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及时决策并提出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如果因为受到疫情影响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即: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通知建议包含以下内容:
(1)受影响的合同:合同名称、编号、合同主要内容、签约时间及主体等;(2)受影响的原因:如建筑企业劳务人员无法复工、生产企业无法筹集生产资料、服务企业无法开业、或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收入锐减等;
(3)受影响的后果:如虽履约迟延但仍有意继续合作的,可告知对方待疫情缓解后继续履行;如因疫情影响虽可履行但需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如调整履约形式等),可告知对方拟变更的具体合同内容;如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4)对免责的主张:根据具体情况,援引“不可抗力”、“公平原则”、“情势变更”等原则,对延缓履行、变更或解除的合同主张免责,提出具体的免责方式或意见。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双方就合同变更或解除存在争议,能否免责最终则需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作出认定,故为防止自我判断有误,建议企业在通知中将主张免责的情事详细列明,以免错漏。
(5)履约因疫情受阻的证明:政府通知、独立第三方出具的人员或物资滞留情况的事实说明。
如双方合同中约定了通知与送达的途径,应首先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如无约定的,则应尽量同时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无论何种通知方式,应妥善保留发出通知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凭证
通知发出后,企业仍需继续跟进疫情变化对合同履行影响的波动,防止因己方疏忽导致损失扩大,否则将对损失扩大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系外贸型企业,可考虑向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证明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通知,如企业因货物及物流等方面受疫情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可向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证明,具体开具方法可在中国贸促会网页查询或向当地贸促会咨询。
因交通封闭、人员隔离等原因,目前受此次疫情影响最直接、也最突出的问题可能会是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我们认为,在举国抗击疫情的环境下,企业与员工首先应互相理解,互相支持,结合我们针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用工方面重点问题作出的解读和提示,共克时艰。
根据国务院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 2 月 2 日。该期间属于休息日,如因疫情防控或其他原因企业已经安排员工在此期间工作的,属休息日加班。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单位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以下企业必须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A疫情防控必需企业(药品、防护用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B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企业(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C群众生活必需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D涉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以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且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E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属以上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需在2月9前组织员工恢复生产经营,其中属于“D”项的企业还应提前向住建委申请核定。
(2)其他企业
除前述必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如具备条件,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因疫情变化发展难测,目前北京市尚未就2月10日及之后各行业复工安排做具体通知规定,但遵循控制疫情为重的大方向,以及配合14天隔离期的相关规定,建议企业提前安排各种灵活用工形式,从而在防控疫情的同时降低企业损失。
(1)合理安排复工形式企业可根据各岗位职责灵活采取线上考勤、网络电话办公等多种形式。
如单位未安排或不需要安排部分员工在家实际工作的,对该类员工可按休假处理,不建议进行网上考勤,避免日后劳资双方就该期间员工在家期间是否实际工作产生争议。
此外,对无需远程工作的员工,企业可安排员工进行专业学习,鼓励员工利用隔离期提高工作能力。
(2)适当调整劳动合同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如劳资双方已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为避免日后产生分歧,应尽快确认变更内容。疫情期间,双方可灵活采取采取电子邮件、邮寄传签或短信确认等等非见面方式,对协商后内容确认存证;设有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可采取与职工代表线上会议方式作出变更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决议。
(3)综合调剂休息日,申请特殊工时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政策》及北京市人保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
因此,对因疫情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建议企业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核销未使用的调休假及其他福利假期(如有)。
此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该期间属于休息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按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首先需明确的是,春节假期截至2月2日,2月3日开始上班的员工,均按正常工作期间发放工资。如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需分情况处理。具体如下:
(1)2月3日之后正常发放工资的人员1)在2月3日起至2月9日期间上班的员工,应正常支付工资。
此处既包括正常出勤到岗员工,也包括采取灵活复工方式但实际提供足额劳动的员工。
2)疑似人员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应正常发放工资
对于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与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发放。
3)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应正常支付工资。
(2)协商调整工资发放标准的人员
如因疫情影响,员工未按正常工作标准提供充足劳动量的,企业可根据员工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与员工协商变更工资发放数额。
此外,公司亦可参照前文“适当调整劳动合同”项下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与员工通过协商一致调整疫情期间、乃至疫情结束但对企业经营影响余波仍在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
(3)发放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70%)的人员
1)停工停产人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之后可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双方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如企业未安排员工工作的,可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2)未复工时间较长人员
职工因疫情影响较长时间无法复工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如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首先适用其约定。如无,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向劳动者予以说明,并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以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在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中,员工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还需企业无故恶意拖欠、造成员工生活困难以及在员工提出后仍无故拖欠等前提条件,故企业如系因疫情影响暂缓发放且在复工后及时支付的,不属于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员工因新冠肺炎在医疗期满后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疗期间,企业也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企业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企业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公信力角度,企业不宜因疫情直接取消录用。从拟入职员工角度而言,如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录用通知书要求办理入职手续的,建议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双方通过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此次疫情的发生,可能恰逢很多企业签订新一年度的劳动合同。未复工期间,企业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企业可与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1、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企业应该如何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1)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根据人社部、财政局及国家卫健委三部分联合通知,应属工伤。
(2)非上述人员在上下班路上感染新冠肺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属于工伤。(3)非(1)类人员在工作岗位感染肺炎的,目前无明文规定是否属于工伤,如确有员工出现该等情况,建议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目前各地纷纷出台政策将新冠肺炎治疗费用全额纳入医保,北京市亦规定对新冠肺炎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故即使不申报工伤,亦不影响受感染员工的实际利益,可从此角度与员工沟通。
其次,如员工坚持申报,且企业已经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建议企业按员工诉求正常申报,因目前新冠肺炎尚无致残报道,且治疗周期较短,故即使认定工伤,治疗费用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企业仅需支付治疗期间工资,负担较轻,更何况即使企业不申报,员工亦有权自行申报,故不宜拒绝申报而因此与员工发生纠纷。
3、 企业可否要求职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回京出发地、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等个人信息?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虽然上述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但企业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受疫情影响,北京市法院及仲裁机构陆续调整了内部工作及接待形式,如企业有未决诉讼、仲裁或执行案件,可参考以下通知办理,或联系律师代为处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各级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接待、诉服及执行工作统一延期。2月2日之后的疫情防控期间,法院根据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与庭审的,也可申请延期开庭。因此,如企业在北京市各级法院有此段时间的开庭,可联系法官确认或申请延期开庭。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北京市各级法院自1月31日起暂停现场立案、诉服及信访接待工作。企业如有相应需求,可通过网络及邮寄、电话等方式进行。在此特别提醒的是,如需向法院寄送材料,请使用中国邮政EMS形式,如对提交材料期限有要求的(如上诉期间、再审申请期间等),仍需按法定期间递交材料,务必在期间届满前寄出,并妥善保留寄送凭证。
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知》:仲裁立案优先以邮寄方式进行;原定于2020年2月15日前进行的开庭原则上延期进行,开庭时间另行通知;2月15日后开庭的案件,另行决定是否延期;如当事人人因接受治疗、隔离观察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材料、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可申请延期。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紧急通告》: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的,优先通过贸仲在线立案系统进行;当事人提交仲裁文件的,优先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如有紧急情况需现场办理的,需提前与立案秘书、办案秘书预约;贸仲及其内地分会/中心原定2月15日前的开庭审理(网上开庭的除外)延期举行,具体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当事人处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材料、无法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可申请延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工伤保险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1、《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6、北京市疾控中心发布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提醒市民做好个人防护。
为共同抗击疫情,有效防范商事风险、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我们在短时间内对企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如上梳理。如未能解决您的相关问题,欢迎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我们继续进行沟通与交流。即日起,我们已开启远程办公模式,及时为您提供法律服务。